学术科研Academic research
学术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术委员会名称为“南京云锦学术委员会”Nanjing Yunjin Academic Committee 缩写NYAC

    第二条 南京云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云锦设计、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更好地继承、保护、宣传云锦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并使之进一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茶亭东街240号6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的方针政策。制订并监督执行云锦行业中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 促进会员间的联系,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交流,协调会员之间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向主管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信息。
    (四) 开展咨询服务,为本行业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培训云锦人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云锦从业人员技术职称。
    (五) 履行法律法规,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凡从事云锦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并指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